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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雨品牌维权在行动,判决来了!

2019/05/20 小雨 3093
空气能,太阳能,热水器

       2019年5月10日,是第三个中国品牌日。自2017年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来,中国品牌日旨在通过各种活动讲好中国品牌故事。而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品牌塑造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党和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将其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举措。

        在刚刚过去的“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保护知名商标、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太阳雨品牌维权案件赫然在列,相关犯罪嫌疑人也都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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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枣庄市某区域太阳雨代理商田某销售假冒“太阳雨”品牌商品,被告人田某及其注册涉案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田某及其注册涉案公司共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 临沂市颜某某制售假冒“太阳雨”品牌商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太阳能热水器、假冒配件以及制假的工具、原材料、商标予以没收。

  • 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被告单位侵害了太阳雨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定该公司赔偿太阳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1、枣庄市田某售假案

案情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某是“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在山东省枣庄市XX区的一级代理商。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作为被告单位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分别与枣庄市两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两公司开发的小区安装“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被告人田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到上述小区内,共计销售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356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8.234万元。之后,被害单位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维修中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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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XXX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68.234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判处罚金。被告人田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具体实施销售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的犯罪,系被告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最终判决:一、被告单位XXX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二、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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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原系“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在山东省枣庄市XX区的一级代理商。至案发前,被告人田某代理销售“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已经整整10年,其对正品“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的进货渠道、防伪特征以及市场价格应当十分了解。在这10年中,随着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壮大,“太阳雨”品牌日益知名,被告人田某及其开办公司从中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巨大的。

       被告人田某作为一名长达10年的一级代理商,不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职责上,都应尽全力维护好“太阳雨”品牌的良好声誉。但是,当一些不法分子在向其推销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时,被告人田某非但没有拒绝假货,反而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不法分子手中大量购进假冒产品予以销售。被告人田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诚信、合法经营的原则,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犯罪。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田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现如今,被告人田某的代理商资格已被取消,其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被法院判了刑,并处了罚金,其开办的公司也因犯罪被法院判处了罚金,可谓是得不偿失。

       通过这一案件,也提醒广大的代理商,不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知假售假,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此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保护消费者以及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颜某某犯假冒“太阳雨”商标罪案

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颜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委托他人设计并制作与“太阳雨”商标高度近似且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太昍雨”商标贴在太阳能热水器上,并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的“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工厂”网店上销售。经统计,被告人颜某某销售“太昍雨”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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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与“太阳雨”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太昍雨”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颜某某假冒商标,非法经营额达数百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对扣押在案的假冒太阳能热水器、假冒配件以及制假的工具、原材料、商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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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点评


       “太阳雨”品牌在我国太阳能热水器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人颜某某在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与“太阳雨”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太昍雨”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被告人颜某某假冒“太阳雨”商标,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销售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电商并不是“法外之地”,一切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3、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案情


       2017年11月,太阳雨品牌管理中心发现成都某科技公司的网站有偿售卖太阳雨广告片相关素材,非法获利,严重侵犯了我司的著作权,其行为给我司的企划经营、产品形象都造成极坏的影响。

       品牌管理中心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并第一时间在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侵犯我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1.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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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注册会员未经太阳雨公司许可,在该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传被控侵权视频,该公司并非仅为某一特定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而是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审核后,在其网站上予以发布,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且该公司可从下载中获得收益。

       该公司与涉案会员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侵权作品,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太阳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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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点评


       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该案审理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上传者在视频的上传、推荐、授权、营销等方面均有深度合作,且双方存在利益分成的关系,驳回了该公司称其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意见,认定其与作品上传者系侵权作品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

       该案的审理有力地保护了太阳雨公司的著作权,体现了法院更加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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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是一种符号,而太阳雨更是一个超级符号,太阳雨品牌20年的成长,凝聚了全体太阳雨人以及关心爱护太阳雨成长的朋友的心血与期待,太阳雨的品牌权益不容侵犯。这既是太阳雨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太阳雨作为一个负责任企业维护公平健康市场秩序的应尽之责。太阳雨品牌维权永远在行动。